琼人社规〔2019〕6号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性投资项目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财政局、总工会,洋浦经济开发区人事劳动保障局、规划建设土地局、交通运输海洋局、市政管理局、财政局、工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海南省政府性投资项目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海南省水务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总工会
2019年12月30日
(联系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局 联系电话:65200887)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海南省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6〕238号)精神,为有效缓解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财政压力,切实保证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及施工总承包方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决定在全省范围推行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以银行保函方式担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性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项目全额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或具有全额政府专项资金支持,资金来源有保障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保函申请人为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
本办法所称受益人为工程项目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三条 各级财政、总工会在银行开立政府性投资项目农民工工资保函保证金专用账户,并按照以下标准将资金注入账户,由担保银行以资金池资金30倍杠杆的方式履行担保。
(一)省本级财政、省总工会联合在开立账户银行注入1亿元本金;
(二)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部门在开立账户银行注入不低于3000万元本金;
(三)三沙市、儋州市、琼海市、文昌市、万宁市、陵水县、澄迈县财政部门在开立账户银行注入不低于1000万元本金;
(四)东方市、五指山市、乐东县、临高县、定安县、屯昌县、昌江县、保亭县、琼中县、白沙县财政部门在开立账户银行注入不低于600万元本金。
第四条 保证金账户用于存放保证金,封闭运行,专户管理。账户内资金仅适用于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办理的保函业务中发生的代偿义务及用于因偿还银行代偿本金、利息、罚息及追偿所产生费用。
第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保函担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项目全额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或具有全额政府专项资金支持,资金来源有保障的项目;
(二)政府性投资项目总包方已完成“农民工工资发放专用账户”开立;
(三)建设单位近2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
(四)征信系统中无严重违约记录;
(五)建设项目取得主管部门的报建审批手续。
第六条 保函开立申请人在担保银行核定的基于保证金池资金可担保额度内循环开立履约保函。
第七条 保函开立申请人在保证金池存入的担保银行申请开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时,无需再针对单笔保函交纳保证金。
第八条 发生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方未能如期、足额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的情况,保函受益人持农民工工资保函并提供满足保函约定条款的相关材料要求担保银行履行支付责任的,担保银行有权在收到履行支付责任申请当天从保证金专户直接扣收等额资金用于履行支付责任,扣收专户内保证金后的不足部分由担保银行代偿并按规定计息。
在保证金专户余额低于约定金额或担保银行代偿资金未被偿还期间,担保银行有权暂停受理新增保函业务。
第九条 担保银行发生代偿后,由各级劳动监察部门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进行调查追责。由最终认定的责任人负责全额清偿金融机构的代偿本金、利息、罚息及追偿费用等。
第十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作说明条款,按照《海南省建设领域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琼人社发〔2019〕124号)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